(2015)河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礼诉被告张学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张某某,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刘甲,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告刘乙,男,1952年7月29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张某某、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申请撤回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审 判 长 邵明清审 判 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郑西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