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高建平与沙辉、谢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平,沙辉,谢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高建平。委托代理人陆平(由原告所在地村委会推荐)。被告沙辉。被告谢晓玲。原告高建平与被告沙辉、谢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辉、谢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是好朋友。2011年2月18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言明按月息2分计算,并当场立下借据一份。到期后,被告只付了三个月的利息,余款未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8日,被告沙辉、谢晓玲共同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按月息2.5分计息。后被告支付三个月利息共计15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再承让三个月的利息1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结欠原告2万元本金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已清偿利息1500元,另原告自愿承让利息1500元,故两被告尚结欠原告利息1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沙辉、谢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高建平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17000元。二、驳回原告高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沙辉、谢晓玲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周喜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