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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莉茉与崔永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莉茉,崔永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519号申请执行人:张莉茉。被执行人:崔永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茉与被执行人崔永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借款本金650000元,2015年8月4日支付8000元,余款在2015年8月份、9月份各支付5000元,从2015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元,直到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代理审判员 刘多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