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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亚娟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东商初字第465号原告于亚娟,女,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明,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于亚娟与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喜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亚娟,被告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亚娟诉称,2011年1月16日,被告以承包土地和购买备春耕生产物资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0.01元计算给付原告利息,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欠款后经原告每年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家中的债权款未有索要回来且无钱偿还为由而未能还款拖欠至今。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30000元、利息款15600元,合计45600元。被告刘明辩称,被告欠原告钱未还是事实,被告也同意偿还此欠款,从来未说过不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现在收入不稳定没有钱,没有能力还款,也确定不了还款期限。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6日,被告以承包土地和购买备春耕生产物资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0.01元计算给付原告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款30000元借据一份。被告借款一年后,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每年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而未能还款拖欠至今。上述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至今未予偿还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用途合法,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向原告借款经其索要至今未予偿还属违约行为,被告为此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索要的利息是双方在达成借贷协议时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利率标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予给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解,被告现在收入不稳定没有钱,没有能力还款,也确定不了还款期限的理由不充分,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明给付原告于亚娟欠款本金30000元,利息款15600元(利息0.01元×30000元×52个月,计算至2015年5月16日),合计45600元,此款被告刘明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喜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