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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民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南京灏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口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龙民保字第154-2号申请人海口北大青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京灏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担保人深圳市华光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XX、XX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深圳市华光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XX、XX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庆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