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1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雍赛君与朱佩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赛君,朱佩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584-1号原告:雍赛君。被告:朱佩来。关于原告雍赛君与被告朱佩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雍赛君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55元,由原告雍赛君负担。审 判 长 水红东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人民陪审员 李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