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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恒。被告: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席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