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恒。被告: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席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