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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郑维勋与李茂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郑维勋。委托代理人孙起新,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成。原告郑维勋诉被告李茂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黄世波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维勋以与被告李茂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维勋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维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郑维勋已预交),由原告郑维勋承担。审判员黄永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黄世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