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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书枝与湖北省黄石市东方山弘化禅寺、谢俊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吴书枝,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彭毛国,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黄石市东方山弘化禅寺,住所地:黄石市东方山王寿村。负责人周英杰。被告谢俊高,无固定职业。第三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书枝诉被告湖北省黄石市东方山弘化禅寺、谢俊高、第三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书枝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书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张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