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福州香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391号原告福州香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蔡家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一丹,女,系原告公司法务。被告林小明,男,住福清市。原告福州香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香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先斌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福州香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阮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洪桦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