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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彩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彩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杭彩玲。委托代理人:周红丽,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负责人:陈玉良。原告杭彩玲诉被告夏国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静之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国良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彩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杭彩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