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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成芳与被告李玉业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芳,李玉业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周成芳,女,1980年1月1日生,藏族。被告李玉业,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芳与被告李玉业探望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1日原告周成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芳撤回起诉。案件爱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成芳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