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成芳与被告李玉业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芳,李玉业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周成芳,女,1980年1月1日生,藏族。被告李玉业,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芳与被告李玉业探望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1日原告周成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芳撤回起诉。案件爱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成芳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