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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国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13号罪犯张国文,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初中文化。曾因盗窃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巴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国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85分。该犯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184.7分,记功3次。属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张国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