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付延君与杜武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延君,杜武昌,王晓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付延君,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四委一组。被执行人杜武昌,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鸡西监狱第二监区。被执行人王晓薇,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鑫园小区2号楼6单元5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付延君申请执行杜武昌、王晓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