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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32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应聘至武汉国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xx大道xx号,下称国x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该公司所代理的xx润滑油的销售及贷款催收业务。2014年1月份,武汉嘉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xx农场场部,下称嘉x公司)成立后,国x公司将润滑油的销售业务及销售人员均移交嘉x公司负责。同年7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为嘉x公司催收润滑油销售款期间,先后从销售单位武汉鸿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熙x汽车修理厂、武汉市黄陂区前x汽车修配中心、武汉市黄陂区新x汽车修理厂、武汉市盘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车维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又x汽车修理店等22家单位或门店收取销售款人民币201,912元后予以截留,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后经嘉x公司敦促,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11月5日至于次年1月15日先后向公司归还人民币130,000元,尚有人民币71,912元未归还嘉x公司。2015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笔记本,报案材料、身份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应聘人员登记表、员工转正审批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解除劳动合同书、销售出库单、应收账款明细、情况说明、经销商证书、还款说明、还款明细表、欠款,网页截图,证人周某、秦某、肖某、张某、魏某、李某。邱某、肖某甲、唐某、张某甲、徐某、杜某、杨某、程某、夏某、李某甲、王某、徐某甲、彭某、梅某、张某乙、陈某、陈某甲、张某丙、吕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抓获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志丹人民陪审员  艾全民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