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庄荣宗与刘杰川、王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荣宗,刘杰川,王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3890号原告庄荣宗,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杰川,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泉州市丰泽区,现住惠安县。被告王丽琼,女,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泉州市丰泽区,现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庄荣宗与被告刘杰川、王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状书写有笔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荣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荣宗负担。审 判 长 李淑玲人民陪审员 黄银山人民陪审员 黄惠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