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邹远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远军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远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现住广东省丰顺县。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辩护人罗育斌,广东国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贝达,丰顺县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远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婷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远军及其辩护人罗育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丰顺县公安局在侦查多起入室盗窃摩托车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邹远军有销赃嫌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5月28日11时许,丰顺县公安局民警到丰顺县汤坑镇湖下被告人邹远军的茶客隆茶叶店中抓捕被告人并同时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气枪两支、散弹枪一支、射钉枪一支、射钉弹1800发(其中有弹头的射钉弹78发),该四支枪及射钉弹系由邹远军持有。经鉴定,四支枪中有两支枪系以气体为动力的4.5mm气步枪,具备枪支性能;一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12号猎枪,具备枪支性能;一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5.6mm小口径步枪,具备枪支性能;有弹头的78发射钉弹具备子弹性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谢某赋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办案说明,被告人邹远军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枪支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邹远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远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远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邹远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邹远军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前科,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同时提出对被告人邹远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邹远军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属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因治安形势需要于2014年10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个人,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前应主动将枪支、弹药上交公安机关,逾期不交或者拒不交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邹远军在2014年10月21日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在通告公布后至限定期限内未主动将枪支、弹药上交公安机关,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案发,因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远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恩德代理审判员 李敏顺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世汀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