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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243号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号和顺苑*幢3-1。组织机构代码:68390869-0。法定代表人贺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美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