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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帅与被上诉人李正国、原审被告蔡红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帅,李正国,蔡红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国,男,汉族。原审被告:蔡红杰,男,汉族。上诉人王帅与被上诉人李正国、原审被告蔡红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帅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王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