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许某甲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8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5)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摩托车至城阳区城阳批发市场商贸城523号中城电器门前,趁人不备,抢夺纪某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以下币种同)、身份证、购物卡、医保卡等物品一宗。2015年3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摩托车至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社区东侧步行街处,趁人不备,抢夺王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宗。2015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摩托车至城阳区泰城路与和阳路路口一海鲜摊位处,趁人不备,抢夺许某乙女士背包一个,内有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两部(以上三部手机共价值1192元)、苹果手机一部、现金500余元、钥匙、身份证等物品一宗。2015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摩托车至城阳区青威路东侧圣乔维斯西门附近时,趁人不备,抢夺金某皮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一宗。2015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摩托车至城阳区城阳街道东果园村市场附近,在抢夺孙某手提包未遂时被发现,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许某甲的刑事责任,并提交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薛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纪某、王某、许某乙、金某、孙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涉案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两部依法发还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中,第五笔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追回发还,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许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邸 娜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李明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