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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超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超峰,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被告人马超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16时许,武陟县北郭乡涧沟村村民马某头因琐事与马后庄村村民王某1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马某头的儿子被告人马超峰拿粪耙对王某1进行殴打,本村村民被害人王某5上前栏架时,马超峰将王某5推倒,致使王某5左腿被摔伤。经鉴定,王某5左胫骨平台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超峰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超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马某头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马超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有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超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超峰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超峰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超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廉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维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