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曾根源与邓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根源,邓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464号原告��根源,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湖山乡塘安村塘安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5********。被告邓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根源诉被告邓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根源于2015年9月1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根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根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曾根源负担。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蓝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