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王××。被告吕××。原告王××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有两个儿子,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被告于2008年1月13日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准: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因被告失踪,判二子归原告抚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3月5日生长子王一×;1998年12月4日生次子王二×,现均随原告生活。2008年1月13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西子牙河北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沿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置家庭和原告及子女于不顾,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而原、被告所生长子业已成年,其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本案不予涉及;原、被告所生次子尚未成年,需原、被告尽抚养义务,因被告下落不明,为保障次子的合法权益,宜暂随原告生活并暂由原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吕××离婚。二、原、被告所生次子王二×暂随原告王××生活并暂由其抚养。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及公告费用,由原告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亚审 判 员 张明涛人民陪审员 肖广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