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伯辉与王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辉,王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40-1号申请人刘伯辉,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张学琼,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代旭东,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王双文,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刘伯辉与被申请人王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伯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双文所有的400000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王双文所有的川A*****奥迪车一辆、川A*****奔驰车一辆。担保人张学琼、代旭东以共同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XX号XX栋X单位X层X号房屋(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权01***89)一套作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4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双文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担保人张学琼、代旭东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学琼、代旭东共同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XX号XX栋X单位X层X号房屋(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权01***89)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双文所有的川A*****奥迪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王双文所有的川A*****奔驰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