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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志杰与龚加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661号原告吴志杰,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惠安县。被告龚加南,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志杰与被告龚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志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志杰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慧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李熹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