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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两双、朱碎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两双,朱碎平,瑞安市尚雅卫浴挂件有限公司,郑贤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048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塘下大道。法定代表人郑世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圆、张咸钦,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两双。被告朱碎平。被告瑞安市尚雅卫浴挂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会东村。法定代表人李两双。被告郑贤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两双、朱碎平、瑞安市尚雅卫浴挂件有限公司、郑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前去公司和解为由提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2元,减半收取3876元,由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