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袁佳秀与洪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佳秀,洪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210号原告袁佳秀,女,1961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雷金伟,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洪大军,女,1954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佳秀与被告洪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佳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袁佳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