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尹思思与邹龙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尹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