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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尹思思与邹龙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尹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