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7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栋与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栋,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7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栋。被执行人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青,职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栋与被执行人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24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