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刘某。被告:滕某。委托代理人:董文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丽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和被告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双方已分居15个月,在这期间没有任何感情沟通,已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并由被告在一周内向原告折价返还装修费76001.2元、家电款28603元、家具20686.3元,共计125290.5元,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滕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滕某某。双方均系初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本院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足以说明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现虽为生活闹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子女考虑,遇事多加交流、沟通,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还是可以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