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执字第0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会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校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昌,校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81-3号申请人王会昌,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晋王村六组,农民。被执行人校占福,又名校战福,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平路村*组,农民。王会昌申请执行校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本金5400元、利息13633元(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9133元。上次执行履行6000元,下余13733元。在本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校占福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会昌7000元,其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树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