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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松岭与张鑫、刘录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岭,张鑫,刘录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李松岭,男,汉族。被告张鑫,男,汉族。被告刘录雨,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岭诉被告张鑫、刘录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岭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松岭负担。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