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松岭与张鑫、刘录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岭,张鑫,刘录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李松岭,男,汉族。被告张鑫,男,汉族。被告刘录雨,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岭诉被告张鑫、刘录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岭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松岭负担。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