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现诉被告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现,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初字第225号原告王军现。委托代理人王海泉,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现诉被告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现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