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占新与高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595号申请执行人郭占新,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榆林市塞维利亚小区,系榆林市供电局职工。被执行人高文秀,男,约40岁,汉族,,现住榆林市十八墩煤矿,系该煤矿董事长。本院执行的郭占新与高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占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文秀应向郭占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20元、执行费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兑现了款项。故申请执行人郭占新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4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