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执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祖云弟与张基成��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云弟,张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979号申请执行人祖云弟,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杨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基成,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祖云弟与被执行人张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基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祖云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张基成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已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除此外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案款人民币4450元暂存在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祖云弟依据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