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小燕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浐灞新天地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浐水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062号原告李小燕,女,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原告辛武祥,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赵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辛建国。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浐灞新天地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辛卫华,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辛杰,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均罗,男,系赵村社区工作人员,住该社区。被告西安浐水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康。原告李小燕、辛武祥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浐灞新天地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浐水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燕、辛武祥的委托代理人张招、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浐灞新天地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辛杰、辛均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及被告西安浐水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村组双女户村民,2012年9月被告向村组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5.6万元,少向原告分配50%,即2.8万元的土地补偿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分配款2.8万元。被告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事实不成立,其与本案无任何关系,亦不负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均属被告村民小组村民,婚后双方生育有两个女儿,并做了绝育手术,已享受双女户待遇。2012年9月被告村民小组给该组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5.6万元,双女户未进行奖励。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增加50%的土地补偿款即2.8万元,形成诉讼。另查,原告所在的西安市未央区赵村村民委员会已撤销,其资产由被告西安浐水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原告所在的赵村第七村民小组现仍存在。以上事实有批复决定书、改革方案、生效判决书、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原告系双女户,按照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政策,二原告在集体收益分配时应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待遇,现原告要求支付分配款2.8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赵村第七村民小组现仍存在,故应及时支付原告所应分配款项。又因对村民小组负有监督之责的村委会资产已转由被告西安浐水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故应由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之责。原告要求被告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现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七村民小组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小燕、辛武祥土地补偿款2.8万元。二、被告西安浐水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赵村第七村民小组及西安浐水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并于付上款时支付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田希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靖喻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王靖喻送达时间: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