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汝荣与姚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荣,姚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067号申请执行人刘汝荣。被执行人姚国平。刘汝荣与姚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城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姚国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刘汝荣借款50000元并给付借款利息833元,合计508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8元。二、姚国平支付刘汝荣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3年7月27日开始计算至付款日止),因姚国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刘汝荣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1521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34-36号401-410室房产一套,该套房产已被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查封,现正执行处理中,该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因该套房产设有银行抵押,待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处分后扣除执行费优先债权后,剩余款项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姚国平已被本院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城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宇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