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晏清与朱文才、朱臣才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晏清,朱文才,朱臣才,杨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63号原告:李晏清,男,201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法定代理人:李铁涛,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朱文才,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告:朱臣才,男,1977年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告:杨凯,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晏清诉被告朱文才、朱臣才、杨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晏清的法定代理人李铁涛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名字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文才、朱臣才、杨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晏清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晏清的法定代理人李铁涛撤回对被告朱文才、朱臣才、杨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晏清负担。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