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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开鹏申请执行杨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鹏,杨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牟定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李开鹏,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姚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琼,女,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牟定支公司。负责人张子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30号李开鹏与杨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191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世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