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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军与仲永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仲永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王军,男,回族,1967年6月出生于新疆,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被告仲永石,男,回族,农民,其他简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仲永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舒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