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军与仲永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仲永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王军,男,回族,1967年6月出生于新疆,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被告仲永石,男,回族,农民,其他简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仲永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舒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