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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永军与陈永贤、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永军,陈永贤,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717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军。被执行人陈永贤。被执行人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向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军与被执行人陈永贤、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永贤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永贤、义乌市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7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