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托娅与赵玉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托娅,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赵玉洪,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托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玉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5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