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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5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邓富乾申请执行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富乾,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589-2号申请执行人邓富乾,湖北省大悟县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遵义县虾子镇遵湄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9884777-9。法定代表人刘大义,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邓富乾申请执行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3993.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亦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富乾依据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遵义市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兴伟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