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9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907-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身份代码330622197210065929。被执行人王某,身份代码33062219721219445X。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犯罪现羁押于浙江省乔司监狱,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9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