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方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安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