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异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与君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一顺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君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异字第00021号执行异议人襄阳一顺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胜,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君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一顺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君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君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襄阳一顺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君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为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襄阳一顺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即支付货款586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33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丹审判员 李 微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