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叶华与姚碧勤、朱刘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叶华,姚碧勤,朱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杨叶华。被执行人姚碧勤。被执行人朱刘清。本院在执行杨叶华与朱刘清、姚碧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刘清、姚碧勤无银行存款及房地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22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杨叶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3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