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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 赵某某与被告单某某、郭某、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单某某,郭某,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049-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单某某。被告郭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单某某、郭某、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单某在府谷县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原告所有的比亚迪牌小轿车、王某某所有的大众牌小轿车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单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赵某某名下小轿车予以查封。三、对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小轿车予以查封。四、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 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