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4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伊某甲与伊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甲,伊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606号原告:伊某甲。法定代理人:姜某(原告母亲),无职业。被告:伊某乙,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甲诉被告伊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不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伊某甲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不准撤诉的情形,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伊某甲承担。保全费2060元,由原告伊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姚洪东审 判 员 许 山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