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宝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魏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魏某,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微信公众号“”